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辽市税稽罚告〔2023〕16号
辽阳双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000701715623J):
对你单位(地址:辽阳市太子河区东京陵乡兴农村)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1月1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17年1月16日将位于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新运大街的43套房产以及相对应的权证号为辽市国有(2004)字第1005268号的7862.39平方米土地以192,070,683.00元抵偿给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你单位于2017年6月6日将位于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新运大街的14套房产以7,077,278.96元抵偿给大连亿玖天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对比申报数据,你单位上述以房抵债行为,未申报缴纳增值税9,483,236.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3,826.54元、教育费附加284,497.09元、地方教育附加189,664.73元、土地增值税 9,483,236.28 元、企业所得税4,741,618.14 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条“(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444,340.4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0月31日
东方税语点评:
本案例属于典型的“以房抵债”的行为,近年来随着不动产登记中心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只要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产权过户的信息传给税务机关,然后税务机关查询房屋产权人当期及以后各期申报表情况一查便知,因此,这类行为很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随着税务机关的比对工作的开展以及系统的完善,以后再想在不动产(需要过户、还有车辆等抵债也容易被发现)上不缴税、不缴税已经很难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