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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通过法定代表人出借资金收取利息未申报纳税,定性公司偷税处1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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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 11:5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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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通过法定代表人出借资金收取利息未申报纳税,定性公司偷税处1倍罚款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02 07: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8070&idx=1&sn=7b8c5c5d9f8a7812e220367ff374362c&chksm=fa853126cdf2b8304dbea84c8c5a9b77e934a8a8f0af5b5d7900efa259474b3b6da0367bc07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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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1日17时1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一稽处〔2023〕***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0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一稽处〔2023〕***号
***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774F):
  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至2023年8月15日对你公司(地址:***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的银行账户对外出借资金,共取得利息收入31601283.00元,你公司对此利息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相应税款。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贷予他人资金取得利息收入31601283.00元属于贷款服务取得的收入,应追缴你公司所属期2018年6月增值税1896076.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应补2018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2725.39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2018年6月教育费附加56882.31元。
  根据《***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文〔2011〕***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2018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37921.5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调增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1601283.00元,调整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1,310,053.32元,应补2018年企业所得税7,827,513.3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0月30日
关于送达***实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1日17时1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一稽罚〔2023〕***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0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一稽罚〔2023〕***号
***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774F):
  经我局于2021年08月30 日至2023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地址:***室)2018年01月01 日至2020年12月31 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的银行账户对外出借资金,共取得利息收入31601283.00元,你公司对此利息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相应税款,偷逃税款9856315.7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以物抵债协议》、《代偿协议》、《债务本息结算明细》、《收据》及你公司纳税申报表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税务局公告***年第***号),对你公司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罚款9,856,315.7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856,315.7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0月30日
来源: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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