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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913703******3913
纳税人名称 ***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郑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 罚 〔2023〕 *** 号
案件名称 ***装饰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1、增值税
2020年通过分析往来账款,发现你单位存在向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未确认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的规定,你单位向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应确认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经计算你单位2020年应确认利息收入296206.51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16766.4元。
2021年通过分析往来账款,发现你单位存在向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未确认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的规定,你单位向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应确认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经计算你单位2021年应确认利息收入295922.23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16750.32元。
2022年通过分析往来账款,发现你单位存在向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未确认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的规定,你单位向关联企业无偿拆借资金,应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应确认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经计算你单位2022年应确认利息收入449413.69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25438.5元。
你单位于2022年8月收到***加油站建筑安装服务合同款200000元(含税),于2022年9月收到***加油站建筑安装服务合同款合同款200000元(含税),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2020年度增值税1676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3.64元;2021年度增值税16750.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2.53元;2022年度增值税37088.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97.32元、印花税151.49元
处罚结果 处以应缴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3-09-0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税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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