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经营管理及限制 中央:从经营地址、风险资产及业务活动多角度对商业保理公司提出统一管理标准,具体包括: ① 地域限制:严格控制企业变更注册地址,禁止跨省变更注册地址; ② 风险资产的限制:a)禁止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b)禁止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c)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等; ③ 禁止从事的行为:a)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b)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c)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d)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e)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f)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等。各地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