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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金智库] 票据惹的祸,被数字债权凭证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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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 00: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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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票据惹的祸,被数字债权凭证化解!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1-01 17:5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85890&idx=8&sn=362a04328d6e15a6730229998971f5b5&chksm=ea9df486ddea7d90d662613242ec429a244041133c2d5df802186736e8f3330375f6fa40570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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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高法

本案中,由于票据的连续追索权导致的纠纷,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以数字债权凭证进行了延期支付,比较圆满地解决了本次诉讼纠纷。

案外人某公司经背书取得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其提示付款被拒付,向原告发起追索原告某电机公司清偿后,向所有前手主张再追索

承办法官沿着票据前手的顺序链条,拨通了最后一名被告的电话。该被告表示目前无法进行现金方式支付,但其具有良好的资质和信誉,属于供应链金融链条中的核心企业,可以使用目前核心企业经常使用的供应链金融支付工具偿还

法官联系原告,讲明其他被告目前无偿还能力等诉讼风险,并征求原告是否同意该核心企业被告的调解意见。原告表示可以接受以供应链金融支付工具偿还票据款,也可以对其他被告撤诉,但由于涉及通过新型金融工具支付,希望法院能提供帮助在调解书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避免新的纠纷

经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签订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由被告偿还原告相应的票据款,同时约定支付方式为:以六个月至一年期建信融通、E信通、信e链、中企云链金融工具支付。原告签收前述金融支付工具后,即视为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如因原告账户原因导致无法签收或提现,不属于被告违约情形;若原告提前提现,贴息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考虑到票据纠纷性质,调解书还约定,若被告到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视为被告取得了案涉票据项下全部票据权利,原告应当于收到款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告送达《退票承诺函》及告知书。调解书还明确若被告到期未能足额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或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到期无法承兑约定的金融支付工具,则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时不受约定的供应链金融付款方式的限制,执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原告应当将被告给付的供应链金融支付工具退还给被告。

票据连续追索的特性有利有弊,但确实可能会影响票据流通和使用的积极性。相对而言,数字债权凭证以应付账款为载体,充分发数字债权凭证在核心企业债务确认方面的作用,成为票据确权(支付结算)比较好的补充

小供认为,这一案例也恰恰说明了,不能将数字债权凭证视作票据、类票据或影子票据,而应该按照其应收账款的本质予以鼓励推广。小供注意到今年上半年,最高院曾出台了《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小供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了商业保理必须持牌经营,还明确了正向保理、反向保理、池保理等意义,更是明确了以数字债权凭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平台的裁判要点。小供期待,供应链金融平台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尽快落地,持续规范行业发展。同时,也期待,基于数字债权产品本质的统一监管或行业自律规范能够尽快落地,进而推动行业的高质量安全发展。

【供应链金融平台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

保理人或核心企业自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开展业务,已经成为保理业务的新型业态。供应链平台参与方包括核心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应收账款债务人)、保理人、再保理人和产业链上下游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人)。供应商履行了基础交易合同后,应收账款债务人在供应链平台线上向其签发可在平台内进行结算、拆分、流转、融资或持有到期的电子债权凭证。平台具有基础交易的审核、电子合约的签署、电子债权凭证的交付和流转、资金清算等主要功能。应收账款债权人收到电子债权凭证后,可以持有凭证直至约定的还款日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作为平台注册用户间的结算工具支付给平台上其他注册用户,还可以将电子债权凭证转让给平台内保理人获得保理融资。从目前供应链金融的业务模式看,核心企业的偿付能力至关重要。一旦核心企业(应收账款债务人)不能及时支付,保理人向供应链上的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人)行使追索权,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将传染整个供应链;如果不同供应链中核心企业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信用关联关系,单个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有可能会积聚为金融风险并跨链传染,相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经营活动都会受到冲击。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因核心企业的信用风险引发的,涉及多个中小微供应商的多个诉讼,由不同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通过集中管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集中办理。案件办理中应当充分注意到核心企业承担最终付款义务的业务特点,将保理人与核心企业之间的债务解决方案作为案件办理的重点,促成以核心企业“兜底担责”履行债务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保理人坚持起诉中小微供应商等应收账款债权人行使追索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注意应收账款债权人责任的代偿性特点,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尽可能采取“活封”等不影响中小微供应商生产经营活动的保全措施,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财产。

(2)当事人之间就应收账款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发生争议的,由于平台注册用户在平台内的活动具有可视化、可追溯的特点,应当认定应收账款债权人或者后手受让人线上取得电子债权凭证的事实本身即具有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果;

(3)应收账款债务人以保理人、再保理人、债权人等权利人持有的电子债权凭证与基础交易合同不匹配或无法精准匹配为由对抗保理人及其他受让人的付款请求的,因电子债权凭证均由债务人基于基础交易合同签发,持有电子债权凭证的事实本身即足以证明债务未获清偿,且债务人明知凭证可拆分、可转让的事实,对其诉讼理由,不予支持;

(4)中小微企业等应收账款债权人以核心企业一边以延长账期、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占用货款,一边通过关联公司提供保理融资赚取息费变相提高融资成本为由,请求核心企业赔偿其向保理人支付的利息和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货物价款是否已经考虑了账期因素、付款期限是否合理等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裁判。
启金智库 将于 2023年11月4-5日(周六/日)北京 举办保理/供应链融资创新、司库体系建设及在建筑工程等行业应用实操和案例专题培训,特邀4位实战一线资深从业人士主讲分享,诚邀来自从事上述业务的企业、金融机构和相关服务商从业人士参加!
【课程提纲】
第一讲、企业/集团的司库管理、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及保理产品设计实务和案例
(时间:11月4日上午09:00-12:00 )
·主讲嘉宾:吴鹏翎,钜惠保理总经理。曾先在某外资制造企业工作,后担任某软件行业上市公司副总裁,于2014年创办并经营该上市公司旗下全资控股保理公司,后在联易融北方业务总部市场部总经理。
一、集团管控模式下的司库系统建设与供应链金融体系创新实践
(一)司库管理发展沿革
(二)国资委发文要求央企建设司库体系的重要意义
(三)企业集团司库建设思路、整体规划与整体功能框架
(四)司库体系下财务税务筹划新视角
(五)集团管控下供应链金融战略的三层境界与功力
(六)供应链金融平台与司库体系协同建设协同建设目标
(七)创新实践与案例分析
二、供应链金融数字化转型
(一)何为数字化、信息化?
(二)供应链金融的数字化是什么?
(三)供应链金融数字化历程、价值与关键技术
(四)供应链金融数字化建设规划与体系建设
(五)供应链金融数字化典型案例分析
(六)终极目标:智慧供应链与场景供应链金融融合
三、保理产品设计实务和案例
(一)理清应收账款,对贸易真实性进行“考古”
(二)保理产品设计的底层逻辑与风险控制
(三)产业系保理公司的产品战略与规划
(四)第三方保理公司产品设计战略与规划
(五)是是非非说“信单链”平台
(六)“无确权的数字资产”可行吗?
(七)发行ABS实现资金回笼提高交易规模
(八)典型案例
四、互动答疑与交流
第二讲、结构化保理及“保险+保理+供应链”创新组合运用案例
(时间:11月4日下午13:30-16:30 )
·主讲嘉宾:张爱和,曾任某大型建筑央企供应链金融平台负责人、某城商行对公团队负责人,在交易银行、保理和供应链金融领域有长达20多年的深入研究和实务实践。
一、结构化保理创新组合运用案例
(一)无成本出表模式案例
(二)合同签署等实际操作如何进行?
(三)传统电子债权凭证与结构化保理电子凭证的本质区别
(四)从财务、法律等多维度分析电子凭证与票据的区别
(五)出表的N种方式
二、“保险+保理+供应链“创新组合运用案例
(一)创新组合模式交易结构解析
(二)保险承保应收账款风险的核心要点
(三)保理公司和供应链公司联动开展供应链业务的案例解析
(四)保理公司与供应链公司参与交易的主要区别
(五)代采代销等供应链业务的主要模式解析
三、实战举例
巧妙案例学员答题:多种方法比较工程行业的最佳融资方案
方法1、方法2……..
四、互动答疑与交流
【互动交流研讨会】
强化彼此认知、问题答疑解惑、实现合作共赢

(时间:11月4日下午16:30-17:30 )
环节一:参会嘉宾自我介绍(可展示PPT)
环节二:实操问题交流研讨(提前发会务组)
环节三:潜在合作机会发掘
第三讲、工程保理业务模式、法律风险及其应对
(时间:11月5日上午09:00-12:00 )
· 主讲嘉宾:杨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武汉大学法学学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曾供职于头部金融机构,兼具有工程法律及金融复合背景,在建设工程、房地产、基建新能源、融资租赁、保理等领域有着十余年诉讼及非诉实务经验,尤其擅长从金融的角度解决工程问题,从工程的角度解决金融问题。
一、保理法律关系及其工程行业应用
(一)保理的案由及法律关系
(二)保理类型:明保理与暗保理
(三)保理类型:有追索保理与无追索保理
(四)有追索保理追索债权人成功概率极高,但追索债务人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五)认定保理合同无效的司法实践
(六)工程行业保理应用场景
(七)工程行业保理应用必要性
(八)供应链金融其它产品: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ABS
(九)供应链金融其它产品:商票
二、工程保理基础债权审查
(一)监管转隶后的基础债权审查合规要求
(二)天津、上海的基础债权合规要求
(三)重庆的基础债权合规要求
(四)监管合规要求与司法实践的衔接
(五)保理核心: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六)工程保理基础合同审查——挑选基础合同
(七)PPP项下合同能否作为基础合同?
(八)F+EPC项目合同能否作为基础合同?
(九)ABO项下合同能否作为基础合同
(十)真实性审核
(十一)合法性审核-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
(十二)合法性审核-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七种情形
(十三)应收账款权属审核-可操作保理的工程应收账款类型
(十四)应收账款权属审核-应收账款付款前提条件
(十五)应收账款权属审核-应收账款是否已被转让或质押
(十六)应收账款权属审核-限制权利转让条款审核
(十七)工程基础合同合法性审核的审慎程度应个案讨论
(十八)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出具书面承诺补正瑕疵
三、工程保理十问十答
(一)保理合同中对基础合同无效情形通过条款设置兜底
(二)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可能包括哪些情形?
(三)保理人向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四)工程保理的专属管辖可能带来的问题
(五)保理商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六)债权人是国企,应收账款转让是否需要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程序?
(七)保理商要求相对方提供担保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八)以第三人利益合同操作保理的,需注意哪些方面
(九)债权人破产,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十)保理商收取保证金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四、未来保理及票据保理
(一)未来保理
(二)票据保理
(三)趋势
五、互动答疑与交流
第四讲、用好供应链金融4.0工具实现国企“托盘贸易”合规转型、企业数据资产扩表、数字化财务司库管理落地、中小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转型等实务和案例
(时间:11月5日下午13:30-16:30 )
· 主讲嘉宾:蔡剑晖,金链汇信科技联合创始人、CEO。
一、用好供应链金融4.0工具
(一)供应链金融1.0-4.0的实操对比分析
(二)供应链金融4.0迭代的核心及市场分析
(三)供应链金融4.0时代下企业数字化变革?
二、当前如何抓住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契机?
(一)国企“托盘贸易”如何合规转型
(二)解决企业表外融资和三角债清理
(三)中小型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如何进行转型发展
(四)信托公司、民营担保公司如何进行转型发展
(五)以上相关案例解析
三、核心企业如何利用供应链金融开展数据资产扩表?
(一)财政部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二)案例解析
四、当前企业如何适应以上变化落地数字化财务(司库管理)及案例解析
五、互动答疑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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