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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湘说税】小湘喊你快来查收政策红包啦!居民改善住房满足条件可获个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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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1-1 05: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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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湖南税务
标题:
【小湘说税】小湘喊你快来查收政策红包啦!居民改善住房满足条件可获个税退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DE1MDQ3OA==&mid=2651717837&idx=4&sn=751d7063a0bb02c50a69a1cd803b190e&chksm=802005ecb7578cfabfc2683304581b5d45bb1a49ab4850e6a16d144b7b4b1d336083f819bc0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31 17:29
二维码:
-
政策依据
一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政策要点梳理
一
案例解析
一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在同一城市范围内且出售和新购住房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小刘2023年9月出售了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的一套住房,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24年6月在雨花区重新购买一套住房,由于小刘出售和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同时出售和新购住房的地点均在长沙市所辖行政区划范围,且出售和新购住房时间间隔未超过1年,故符合退税政策。
2.出售住房时间应早于购买住房时间。
纳税人小王在望城区购买了一套新房,2023年5月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2023年6月小王出售了其名下一套住宅,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由于小王购买新房应以房屋交易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其购买住房时间早于出售住房时间,故不予退税。
3.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不在同一城市范围内。
纳税人小曾2023年2月出售张家界市的一套住宅,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23年6月在长沙市重新购买一套住房,由于小曾出售和新购住房的地点不在同一城市范围内,故不可以退税。
4.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情形。
2022年12月,纳税人小杨出售了一套住房,转让金额为240万元,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3年5月,其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了一套住房,新购住房金额为300万元。假定小杨同时满足享受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其他条件,由于新购住房金额大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小杨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万元。(假设以上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5.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情形。
2022年12月,纳税人小杨出售了一套住房,转让金额为240万元,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3年5月,其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了一套住房,新购住房金额为150万元。假定小杨同时满足享受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其他条件,由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则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2.5万元(150÷240×4万元)。(假设以上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6.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情形。
纳税人小李和小马共同持有一套住房,各占房屋产权的50%。2023年1月,两人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住房,各缴纳个人所得税2万元。同年5月,小李在同一城市以150万元的价格重新购买一套住房,小李申请退税时,其现住房转让金额为100万元(200×50%=100万),新购住房金额为150万元,由于新购住房金额大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其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万元。
同年7月,小马和他人在同一城市以200万元的价格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小马占房屋产权的40%。小马申请退税时,其现住房转让金额为100万元(200×50%=100万),新购住房金额为80万元(200×40%=80万),由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故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100×2=1.6万元。(假设以上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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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湖南税务
来 源:湖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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