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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3]5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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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函[2003]58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3]5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58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58号
  全文有效
  2003-02-13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将遇法定节假日纳税申报期顺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二、在纳税申报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如:国庆节期间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问题确定为:按照法定休假日天数顺延后的10日内为纳税申报期。即10月1—7日是法定休假日,8—17日为纳税申报期。
   今后凡遇法定节假日均按以上规定确定纳税申报期顺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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