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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四川也在限额范围内确定了具体标准,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如您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24000元,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进行扣除;大于24000元则以24000元为限。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注意需要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需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
更多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详细公告。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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