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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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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qysds/23599.j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20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207号


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安徽、山东、福建、河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新疆、陕西、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更名和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上述公司更名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由公司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名单
  2.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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