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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家政事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2条丨⑧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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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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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16: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阳泉税务
标题: 养老家政事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2条丨⑧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ODE1MzUyNw==&mid=2247516334&idx=2&sn=cd54103d7b2def0d897b12fc7f3dfe5c&chksm=f98ff4f6cef87de03fcd1ab05d0910214e837a98c6895dfa0ae0024c3cd06099720b5005f85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30 14:31
二维码: -

前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支持共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阳泉市税务局摘录出12条养老家政事业税费优惠政策,从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四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便于大家了解学习,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01
享受主体
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02
优惠内容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03
享受条件
1.享受主体是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2.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是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3.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04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第三条

来源:阳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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