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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地税函[2003]38号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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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 10: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石地税函[2003]38号
文件名: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地税函[2003]38号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石地税函[2003]38号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石地税函[2003]3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冀地税函[2002]24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文件精神,及时组织好对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清理纠正工作。对具备按帐核实征收条 件的,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实行按帐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积极做好收入实现,成本费用列支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按帐核实征收条 件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三条 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但实际税负低于按照5%征收率征收的,可继续按照5%征收率进行征收,并积极督促其建帐建制,待符合按帐实征收条 件后,尽快转为按从帐实征收各单位的纠正清理报告务必于2003年3月10日前上报市局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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