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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期提醒】10月31日到期,请您及时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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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0-30 14: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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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和平税务
标题:
【征期提醒】10月31日到期,请您及时申报缴纳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DQ4NjcwMQ==&mid=2247526155&idx=3&sn=c62317e2590ffe30a0cc0e14e88c007d&chksm=9f402ac9a837a3dfa11fc36815469b3ba39ccab96d5ce30789cd0ce802ed19ba1ff539680a1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25 16:46
二维码:
-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限为
202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请您按时申报,避免逾期。
小编为您整理了操作指引及热点问答,助您申报“一臂之力”。
在电子税务局中如何申报残保金?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操作视频请您点击下方链接查阅
【税务小剧场-轻松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您申报了吗?送您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职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
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但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不得重复计算
。
用人单位每月末在职职工时点数即为当月在职职工人数,年在职职工人数为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每月人数相加后除以用人单位实际存续月数的算术平均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聘用退休人员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目前退休人员不从单位领取工资)
退休人员依法自社保正式领取退休金的(不包括内部退养等非正式退休人员),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如接受用人单位聘用,依法不应再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因此,
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政策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吗?
不区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现行优惠政策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
一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按报税系统的还是实际发放的?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
不包括
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应包括
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及个所税
统制字〔1990〕1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了是否列入工资总额范围的薪酬项目。
用人单位每月末在职职工时点数即为当月在职职工人数,年在职职工人数为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每月人数相加后除以用人单位实际存续月数的算术平均数。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学习使用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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