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贯彻意见
新地税发[2002]4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地方税务优惠政策,经政府赵占魁副秘书长 2002 年 3 月 7 日 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讨论,现重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 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从事《当前国家终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二、 对设在我区的,由自治区确定的重点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对在我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第一至制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 对设在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10年前免征地方所得税。
五、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2001]73号文件的实施补充意见》第七条38款中“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自企业建成投产之日起免征资源税5年”的规定,国务院73号文件没有免征资源税的内容,现行税法也没有此项优惠政策,建议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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