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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益农药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2062131660197X)
我局于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3日对你(单位)2014年9月5日至2016年2月29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的下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收购业务为自己开具发票抵扣税款,2014年虚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业专用)》43份,虚开金额3868860.00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02951.80元;2015年虚开《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40份,虚开金额3991750.00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18927.50元。
2、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非法所得,2014年向西安普天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吉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虚开金额2916500.00元,销项税额495805.00元;2015年向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开具《吉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金额3192120.00元,销项税额542660.40元,根据你公司供述其中70多万元是真实交易,故暂认定虚开金额2492120.00元,销项税额423660.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或二款之规定,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三十七条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8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案已于2016年5月23日移送白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由白山市公安局移交抚松县公安局继续侦查,故暂不作税务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 (白山国税稽处〔2018〕5号),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公告内容《税务处理决定书》 (白山国税稽处〔2018〕5号)即视同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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