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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2]103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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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080001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2]10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2]103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8-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2]10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和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鼓励类产业企业的税收管理
对设在我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占企业总收入70%6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自汇自缴申报结束的45日前,西欧昂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作为下一年度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执行依据。
审核权限:第一年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附送的相关材料应包括:1、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2、上一纳税年度的会计决算报表。3、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还需提供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关于新办基础产业企业的税收管理
在自治区境内新办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台、农产品加工、旅游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70%以上的,免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即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自汇自缴申报结束的4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作为下一年度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执行依据.
审核权限:第一年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享受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独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该政策。
三、   2001 1 1 起,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可在200210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审核后,可自  2001 1 1 起执行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多交的税款可在以后年度内抵缴。
四、 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 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应当将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与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六、 关于区外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
区外投资企业是指自治区外独资企业以及自治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自治区境内的企业对外投资不能享受自治区关于区外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生产性企业主要是指对初级产品进行在加工的部门,即属于第二产业的工业和建筑业。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非生产性企业主要是指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即属于第三产业的各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保险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房地产产业,社会服务业,农、林、牧、鱼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科学研究业等.
<>减免税的申请
区外投资企业符合《实施意见》第五条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明书。
2、 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
3企业章程、合同书或协议书。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区外投资者实际出资的证明(验资报告、验资变更报告)。采用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还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5、 区外投资者的法人投资证明或自然人省份证明。
6、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符合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区外投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七、 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西部地区发展,是党中央面向新世纪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地要牢固树立服从于、服务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局意识,认真贯彻执行改《实施意见》,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2、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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