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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小税教你纳税信用复评与补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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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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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13: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宁小税教你纳税信用复评与补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765171&idx=1&sn=3f5ed74a1eb06c4d315602d26e34f1e0&chksm=befae179898d686fecad037729e0e41449ce32d04e5dc8635b2ce534e6550e516dea7dd43e4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25 16:03
二维码: -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税务机关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维度,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M、C、D五级。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与服务。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关于纳税信用复评的受理申请时限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即结果发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补评适用于纳税人对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即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未参加当期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1.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纳税人对当期未予纳税信用评价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关于纳税信用补评的受理申请时限
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任意时间申请补充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但只能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的当年内申请该年度纳税信用复评。



线上渠道-电子税务局申请
1.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互动中心——权益保护——纳税信用”,即可发起对应的调整流程。

2.点击“确认”。

3.选择“补评申请”或“复评申请”。

4.例如选择“复评申请”,弹出的对话框中点击“继续申请”确认。

5.页面跳转后,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纳税人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取数赋值,无需纳税人进行填写,纳税人只需要选择申请复评的年度、申请类型以及选择申请原因,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信息后确认无误,点击“保存”,提交即可。

6.例如选择“补评申请”,弹出的对话框中点击“继续申请”确认。

7.页面跳转后,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纳税人基本信息系统会自动取数赋值,无需纳税人进行填写,纳税人只需要选择申请补评的年度、申请类型以及选择申请原因。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信息后确认无误,点击“保存”,提交即可。



线下渠道-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
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或者《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提交至办税服务厅。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文书表单可在江苏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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