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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再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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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0-30 13: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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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无锡税务
标题:
普惠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再延续!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0NTMyMA==&mid=2650215858&idx=5&sn=62579208cc0d8a1fbf5eeb23fefb87f1&chksm=88197315bf6efa039bf2a47d27c07eb103e2763496bbf395c85a44a15345defeb4d1e3d7e3e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26 20:47
二维码:
-
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5.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7.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9.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10.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1.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差额征收增值税
12.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13.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14.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01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 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02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上述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03
【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04
【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05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06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07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2中“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08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09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享受主体
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10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11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差额征收增值税】
·享受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抵债不动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
2、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3、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该规定。
4、文件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12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优惠内容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享受条件
1、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资产。
2、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3、文件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13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接收抵债资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优惠内容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1、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资产。
2、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3、文件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14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持有抵债不动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优惠内容
自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抵债不动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
2、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资产管理公司。
3、文件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1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公告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来源:江苏税务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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