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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税案】因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引发的稽查偷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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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13: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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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税案】因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引发的稽查偷税案!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26 12: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501401&idx=1&sn=9e991024c1c57f1f0029f8d0dca9f3b6&chksm=974438fba033b1ed8f475306a1d8d02d11f7e57d894ed291e151b76d210e0122d1eae34cf8a1#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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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泰税稽罚[2022]*号
案件名称 泰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根据省局下发的2020-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信息,涉及你单位的有119人,异议申诉人员主要集中在云南**华侨城一二期住宅项目。因项目专管员未及时将离场工人信息反馈给你单位,且部分班组组长为了足额领取班组工资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你单位需要在工资表中将相关人员收入进行转出处理,同时调减相应的营业成本,补缴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20年度工资表中异议申诉人员实发工资总计426785元,应调减营业成本426785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6785元。调整后,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601287.02元。你单位2021年度工资表中异议申诉人员实发工资总计787391元,应调减营业成本787391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87391元。调整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06678.7元,应纳税额为101669.69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01669.6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泰州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MA22E***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01669.69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50834.85元。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1-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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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一些公司虚构人员工资,列支营业成本,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是税务稽查中遇到的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但之前确实很难查实取证。
自从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2020年第一次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之后,因为个税APP有异议申诉的设置,一些公司虚列工资虚增成本的事情,就陆续暴露出来了,
一旦被发现,不出意外的话是会被定性为偷税,补税、加滞纳金,罚款少不了的,纳税信用等级也会受损,可以说对企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这样的税收风险应该尽早规避!

—END—
来源:每日税语;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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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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