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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8〕266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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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09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8〕26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8〕266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2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暂缓执行,   2008年 1月 1日 起 按此文件执行。审批权限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发[2007]48号)通知规定办理,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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