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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8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风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按销售量提取费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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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20002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3]8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8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风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按销售量提取费用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风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按销售量提取费用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84号

乌鲁木齐是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风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实行按销售提取费用办法的请示》(乌地税发 [2002]169 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规定》地 55 5 款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该企业销售人员继续按销售量提取工资、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的办法(销售费用提取比例 4.5% ,其中:工资 1.5% ,才旅费、通讯费 2.5% ,业务招待费 0.5% ),截止日期: 2002 年元月 1 日至  2003 12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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