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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之提单是如何被认定为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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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10: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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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之提单是如何被认定为虚假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30 07:3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40358&idx=1&sn=7506b0e514863f1ddeddbbf0a5761faa&chksm=f2c79efec5b017e84d4024de9618a0cd03ac63e2eeb852786c187ad69c9d5b38b66d9e4fe7a6#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揭税稽罚〔2023〕11号
揭阳市HND鞋业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

(一)提供虚假备案单证
你公司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涉及出口报关单42份,出口金额3952652.50美元,折合人民币27194741.54元。
经与相关船公司、码头公司及货代公司发函核实,至目前为止,经比对后发现存在虚假单证共36份,具体情况如下:
我局对从达飞轮船船务有限公司、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赫伯罗特船务有限公司、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正利航运船公司(CNC)、雅得美物流(中国)有限公司等10户船公司和货代公司回复的提单进行比对,发现分别存在①发货人、收货人、提单号码、航次、格式、目的港、货物立方数、重量、件数等提单项目不一致的情况;②回函确认没有出具过对应装船时间和集装箱号相对应的提单及订舱单;或是确认该公司系统无此柜号及对应出口日期内的提单信息;③回函确认该份提单非其公司出具
以上三种情况均可确认为你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涉及出口报关单36份,出口金额3367460.50美元,折合人民币23083065.50元,申报免抵退税额3000798.49元。
经检查备案单证中提单出具人信息,你公司提供的提单中有6份提单出具人是“HOSTMAP SHIPPING (HONG KONG)LTD.”,提单出具时间段为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经天眼查等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均未能查询到该公司,但是我局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以下简称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查册服务查询该公司,从以下4个方面证实此类提单为虚假提单:
1.查询内容为“HOSTMAP SHIPPING (HONG KONG)LTD”, 香港公司注册处出具查册证明显示“没有记录与输入的查询资料相符”;
2.查询内容为“HOSTMAP”,香港公司注册处出具查册证明,共查询到10个结果,对应10个公司的现用名或曾用名带有“HOSTMAP”,但上述10个公司名称均与你公司提供的货代提单上的名称不相符,其中有1个公司名称为“HOSTMAP SHIPPING LTD”与你公司提供的提单上的名称相近,但该公司显示“已告解散”;
3.我局对“HOSTMAP SHIPPING LTD”进一步深入查询,香港公司注册处出具查册证明显示查询结果为“公司编号0408693,HOSTMAP SHIPPING LTD,鸿图船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3年3月11日,已告解散,解散日期为1999年2月12日”。
4.从你公司提供的上述10份提单的情况来看,提单的收货人显示为TO ORDER ,通知人显示为SAME AS CONSIGNEE,均无具体的公司名称,该样式的提单无法作为有效的物权凭证进行提货。
综上核查情况说明你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备案单证违规,涉及出口报关单6份,出口金额585192.00美元,折合人民币4111676.04元,申报免抵退税额534517.90元。
对上述调查情况,我局一是向你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揭税稽限改〔2022〕2号),要求你公司对备案资料中存在虚假单证的情况限期改正;二是向你公司实际经营者郑XX进行询问,其称这些海运提单均是客户提供,他不知道为何出现虚假情况,无法解释。同时你公司也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海运提单。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之规定,你公司公司以42份虚假提单备案,涉及出口金额3952652.50美元,折合人民币27194741.54元,申报免抵退税额3535316.39 元。属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
对该违法事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彬在确认《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时对以上事实签署意见表示“情况属实,数据准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达飞轮船船务有限公司、地中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赫伯罗特船务有限公司、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美国总统轮船(中国)有限公司、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正利航运船公司(CNC)、雅得美物流(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出具的海运提单;香港公司注册处出具的《查册证明》、天眼查查询鸿图船务有限公司已告解散的打印资料,证明你公司以上述公司备案的提单为虚假单证,共42份虚假单证。
(2)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的42份出口的报关单及其配套的报关单、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复印件,证明是你公司的出口备案单证。
(3)经你公司确认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等复印件,证明上述57份出口报关单相关的出口货物的销售、外汇收取、收到出口退税等环节已完成。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证明》,证明你公司42份出口报关单相关的出口货物已经审核通过,并实现退税。
(5)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以上事实签署意见确认“情况属实,数据准确”。
(二)隐瞒内销收入
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存在隐瞒内销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涉及少报内销收入29628.32元,少缴增值税3851.68元。
据2022年2月18日现场检查情况来看,你公司业务部门办公桌上存有大量揭阳市海纳格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格公司,已注销)公司单据,公司电脑亦存有海纳格公司电子单据。
我局从你公司电脑发现:你公司与揭阳空港区华x鞋厂(以下简称华x鞋厂)的电子订单(订单编号:HY191211)、对账明细表及相应出货单。
上述资料显示华阳鞋厂于2019年12月向海纳x公司下定了生产订单,向海纳x公司采购型号112-1、112d的塑胶鞋底,订单总双数6480双,订单总金额33480元。出货日期为2020年2月27日,华x公司于2020年7月7日通过股东吴*思农业银行账户(62284813。。。79)向海纳格公司郑*纯(郑*彬的妹妹)账户(62284。。。70)转账支付了33480元。
根据我局2022年2月18日入户检查时向郑xx现场询问的情况,你公司承接了海纳x公司的客户,以海纳x公司的名义经营,并一直持续至今。
而且我局在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至今仍在使用抬头为海纳x公司的各类单据。
综上可以判断海纳x公司与华x鞋厂的相关业务实际属于你公司。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于2022年4月1日就上述购销业务向华x鞋厂调查核实,并依法向华x鞋厂送达了《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揭税稽协通〔2022〕23号),华阳鞋厂法定负责人郑*生及业务员黄*岚全权委托华x鞋厂股东吴*思(郑*生女婿)办理华x鞋厂所有涉税事宜。
我局在驻地依法询问了吴*思,其称:2019年至2021年期间,华x鞋厂与你公司仅有一笔购销业务,业务细节由华x鞋厂业务员黄*岚与你公司业务员黄小姐沟通对接,具体细节其本人不清楚,但目前业务员黄*岚休产假不便配合调查。
上述业务已收货并结清货款,货款由吴*思通过私人账户转账给你公司郑*纯,华x公司未要求也未接到对方公司开具的发票。
华x鞋厂提供了关于上述业务的QQ联系记录和《情况说明》及业务员黄*岚的《个人自述》。
上述材料显示:华x鞋厂与海纳x公司业务由黄*岚经手,2019年12月12日,华x鞋厂业务员黄*岚通过QQ联系海纳x公司业务员黄小姐,沟通订单业务。双方协商好订单价格后,黄*岚将生产单发至黄小姐QQ让其安排生产,之后由黄*岚前往海纳格公司验货,并由海纳x公司运输发往货运站。
交易完成后,由华x鞋厂股东吴*思通过其私人账户(账号:62284。。。49)于2020年7月7日支付给海纳x公司指定的郑*纯账户(账号:62。。。328970)。
针对华x鞋厂说明的情况,我局再次询问郑*彬,郑*彬在笔录中确认你公司成立以后,海纳x公司便停止生产了并把全部生产设备转让给了你公司,其妹郑*纯才知道相关业务细节,但郑*纯目前处于待产状态,不方便配合询问工作。
综上所述,华x鞋厂已确认向海纳格公司购买塑胶鞋底,订单总金额33480元,货物已收到并支付购货款33480元。郑*彬在笔录中确认你公司承接了海纳格公司的客户,以揭阳市海纳x鞋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并一直持续至今。且你公司成立(2019年7月18日成立)以后,海纳x公司便停止生产了并把全部生产设备转让给了你公司。同时结合海纳x公司的申报情况来看,海纳x公司从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增值税申报均为零申报。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增值税申报均为零申报(海纳x公司2021年3月26日注销)。海纳x公司在你公司成立(2019年7月18日成立)以后已未实际经营。
由此可认定海纳x公司与华x鞋厂的相关业务实际属于你公司。你公司向华x鞋厂销售塑胶鞋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上述行为偷税。
对该违法事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彬在确认《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时签署意见“情况属实,数据准确”。我局根据实际检查情况综合判定,认为海纳x公司与华x鞋厂的相关业务实际属于你公司。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从你公司业务部门现场调取海纳格公司生产订单,证明你公司以海纳x公司名义生产经营。
(2)海纳x公司相关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证明海纳x公司增值税申报情况。
(3)华x鞋厂的经营地图片及地图信息,华x鞋厂《营业执照》复印件、郑*生、黄*岚身份证复印件、郑*生委托书及黄*岚委托书,证明华x鞋厂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人员关系,吴*思代表华x鞋厂处理该厂涉税事宜的正当性。
(4)对郑*彬的《询问笔录》,证明:海纳x公司与华x鞋厂的相关业务实际属于你公司。
(5)对吴*思的《询问笔录》、华x鞋厂与海纳x公司的QQ聊天记录、订单及对账明细表,海纳x公司出货单、华x鞋厂出具的《情况说明》、黄*岚的《个人自述》证明:华x鞋厂与你公司的购销业务情况。
(6)你公司2020年度账簿凭证、对吴*思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开票销售,少申报销售收入。
二、处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三、处罚内容:

1.对你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处罚款50000.00元;
2.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共7045.92元的偷税行为处0.5倍罚款3522.96元。
税舟后语:
出口单证需要备案,备案的单证是虚假的,并不必然得出出口虚假的结论,也就是说不能划上等号。也因如此,与证实虚假出口的处理结论也是会相差甚远。出口骗税的处罚相对要严于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来源:一叶税舟 揭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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