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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5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及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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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290001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7〕5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5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及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1-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及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54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6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新水局[2006]65号)及《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关于2006年度分摊后勤基地管理费用的申请报告》(新水局[2006]6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规定,经核审,准予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80、2万元及分摊共同费用999、04万元(详见附表)。所属企业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及分摊的共同费用可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提管理费按规定进行列支,年终若有结余应計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做好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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