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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平潮税务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3年10月23日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23日
作出主体: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平潮税务分局)
措施类别:其他。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南通光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挂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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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平潮税务分局认为,公司违反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关于农产品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豆粕,在上述期间已加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2103082.04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不属于农产品。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的规定,追缴已加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2017年197799.91元、2018年712428.86元、2019年316288.07元、2020年418433.07元、2021年458132.13元,并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追缴少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17年9890.00元、2018年35621.44元、2019年15814.40元、2020年20921.65元、2021年22906.60元,并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2011年1月8日修订后)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2017年5934.00元、2018年21372.87元、2019年9488.64元、2020年12552.99元、2021年13743.96元;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017年3956.00元、2018年14248.58元、2019年6325.76元、2020年8368.66元、2021年9162.64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次税务处理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理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理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对公司的现金流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必要时将提起行政诉讼。
五、备查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平潮税务分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州平税处(2023)001 号》
南通光合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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