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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19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企业改制评估负资产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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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800019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4]19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19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企业改制评估负资产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4-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企业改制评估负资产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193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因资产评估形成的净资产为负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产权转让过程中改制评估形成纳税人净资产为负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你局按照税法规定做好改制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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