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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11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企业开垦荒地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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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080000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2]11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11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企业开垦荒地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企业开垦荒地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2]116号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开垦荒地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克市地税发[2002]9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为支持克拉玛依市各企业参与大农业开发建设的积极性和加快克拉玛依市农业发展步伐,对克拉玛依市各企业因开垦荒地取得的用于农业开发建设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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