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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0]13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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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0230000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10]13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10]13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
发文日期: 2010-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
新地税发[2010]1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有关规定,自  2009年 1月 1日起 ,国内支付方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其对外支付给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征管实际赋予地税部门的一项全新职责和内容,是地税部门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增加地税收入的一项新工作、新税源,此项工作分别涉及到国际(涉外)税收和所得税管理部门,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二、各地在开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区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调查和检查前,首先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精神,理清工作思路,做好工作计划和部署,认真落实工作检查;其次,各级国际(涉外)税收和所得税管理部门要相互协调配合,主动加强与当地国税、证监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共同做好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区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的调查和检查工作。调查处理结果务于  2010年 6月 25日前 报区局(营业税处FTP-上市公司文件夹),其中,对未依法履行B股股息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我区上市公司的税款追缴及处理结果,于  2010年 6月 15日前 上报区局(营业税处FTP-上市公司文件夹)。同时要求两个报告向区局正式行文上报。
三、为方便征管,现将新疆上市公司名单提供给你们(见
  
件) ,以备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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