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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图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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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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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09: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佳木斯税务
标题: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图引说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zgwNjU1Mg==&mid=2247523703&idx=3&sn=cd1b75544a00921c3bfd152460873894&chksm=fc32fbc0cb4572d6dfafbf4489618463200d21d1dada6549da0adf31d71715583dccdf42c1d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25 16:00
二维码: -

图引从四个方面进行讲解,分别是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旨在通过图形的形式简单明确地说明优惠的政策的享受主体、内容和条件等因素。
一、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二、优惠内容
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
4.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ND
来源:佳木斯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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