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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215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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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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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 10: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080001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2]21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215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函[2002]2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其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名单没有新疆境内的科研机构。
二、国税发 [1999]135 号附件所列 242 家科研机构名单中,新疆境内的科研机构仅为: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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