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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发[2003]124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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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 10: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石国税发[2003]124号
文件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发[2003]124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3]124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3]124号
  全文有效
  桥西、平山、辛集、灵寿、晋州、新乐、正定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4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局文件精神,我市指定桥西国税局负责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信息采集工作,平山、辛集、灵寿、晋州、新乐、正定国税局负责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工作。
  二、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是税务机关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基础和重要依据。由于我市既是省会城市,又是生产企业所在城市,信息采集单位要高度重视,妥善安排,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务必做到数字准确、填报规范、上报及时。
  三、生产企业和零售单位卷烟信息采集相关报表于每年1月5日前上报市局;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于信息采集期期末次月5日前上报局;交易价格发生变化的卷烟信息于连续变化6个月后的次月5日前上报。
  四、信息采集单位要以电子文件形式上报,用EXCEL系统制表,按文件要求规范填报,表内数据全部以升序排列,通过市局综合信息网上传到“税政处 部门公共目录 消费税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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