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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84号 自治区地税局对哈密市大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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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20002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2]8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84号 自治区地税局对哈密市大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3-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对哈密市大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2]84号

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的请示》(哈地地税业字[2001]19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大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按8.5/吨矿提取的维简费准予税前扣除,但提取的维简费累计额不得超过资产的购买价。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不得再在税前扣除。
二、大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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