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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管理要求——安置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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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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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15: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石嘴山税务
标题: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管理要求——安置残疾人就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OTEzMDI1Ng==&mid=2247546147&idx=4&sn=c172c3515d1440a0b6395166851bf3f8&chksm=fc1986dccb6e0fcae064a7a8c096e683e8e7359a26a0b293c78def1508f9bf73bf017685626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25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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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管理要求

安置残疾人就业

为规范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具体有什么要求,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管理要求

一、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由税务人员录入征管系统。
(三)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将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信息,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人代表、计算退税的残疾人职工人次等。


三、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能证明或印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有留存备查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追缴其相应纳税期内已享受的增值税退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 制作
(来源:石嘴山税务)
编辑:王芳 | 责编:周浙宁 | 审核: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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