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份税收强制执行决定文书,发现通知银行扣缴的税款仅仅是0.14元感觉有一定的特点。一开始直觉这个强制执行措施决定是否是执行错了,后来想想,也不一定。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欠缴税款,经过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这里显然并不存在税款金额大小的规定。
但对于欠缴税款的认定中,还是需要注意一个特殊性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中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当然,对于上述强制执行文书中欠缴的0.14元税款,可能还是需要从不同的情形去看待。如果该欠缴的税款的具体情形是,该纳税人依法办理某一期纳税申报的税款总金额是大于1元的,已经缴纳了大部分的税款,但因种种原因(比如税款扣款账户剩余的余额不足导致无法全额扣缴等)导致剩余的0.14元税款欠缴,从而依法强制执行,则并不见得存在执行错误的问题。但如果该期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款就是0.14元,则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就恐怕不见得妥当了。
在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中,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当注意执行细节,避免出现差错。
后语:
原创规则貌似有变化了,试一试新规则的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