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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稽查案例:取得虚开中草药发票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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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5 03: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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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稽查案例:取得虚开中草药发票被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24 21: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5920&idx=2&sn=025013396e560d8c28f2a52ffb98f8e2&chksm=fb404d12cc37c40454fe5441c34a8510fd9c061dec872b9ca81bf81186374ac70214985cdca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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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云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500MA17Q3D16B):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税稽处〔2023〕1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通税稽处〔2023〕11号
吉林云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500MA17Q3D16B)
我局(所)于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9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78号(宏基商务中心506室))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从白城地区取得虚开中草药发票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2年3月31日从白城市麦地多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云涛公司开具品名为黄芪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98,000.00元,发票代码:022001900104,发票号码42547600;2022年10月28日至12月15日期间从白城市鼎诚农业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涛公司开具品名为防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7份,金额合计3,603,250.00元,发票代码:022002100104,发票号码:01354097-01354118、01377461-01377473、33183238-33183239 ;2022年3月31日从吉林麦地多农资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向云涛公司开具品名为黄芪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合计2,954,240.00元,发票代码:022002000104,发票号码:30753292、30753425、30753410;2022年6月21日至8月25日期间吉林省通原药业有限公司向云涛公司开具品名为月见草、黄芪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8份,金额合计3,741,400.00元,发票代码:022002000104,发票号码:30770580-30770590、32894290-32894303、32894592、32894594-32894605;2022年6月21日至8月25日期间从吉林省通原药业有限公司向云涛公司开具品名为月见草、黄芪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8份,金额合计3,741,400.00元,发票代码:022002000104,发票号码:30770580-30770590、32894290-32894303、32894592、32894594-32894605;2022年6月21日至9月21日期间吉林德道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云涛公司开具品名为蒲公英、马齿苋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0份,金额合计3,816,700.00元,发票代码022002000104,发票号码01381461-01381465、30770607-30770621、31000712-31000736;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与上述5户企业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取得11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4,213,590.00元,你单位已按照1,279,223.10元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虚开的发票不是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你单位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转出,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因此所涉及的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案件定性
你单位从白城市麦地多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白城市鼎诚农业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麦地多农资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吉林省通原药业有限公司、吉林德道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的11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证实为虚开的发票,金额合计14,213,590.00元,税额合计1,279,223.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的发票不是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你单位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及附加。
(二)补缴税费处理意见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发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2022年3月应补增值税265,881.60元;2022年5月应补增值税85,428.00元;2022年6月应补增值税89,280.00元;2022年7月应补增值税124,992.00元;2022年8月应补增值税16,200.00元;2022年9月应补增值税229,509.00元;2022年10月应补增值税196,560.00元;2022年11月应补增值税181,597.50元;2022年12月应补增值税89,775.00元。2022年合计应补增值税1,279,223.1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3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9,305.86元;2022年5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2,989.98元;2022年6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3,124.80元;2022年7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4,374.72元;2022年8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567.00元;2022年9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8,032.82元;2022年10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6,879.60元;2022年11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6,355.91元;2022年12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3,142.13元。2022年合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44,772.82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3月应补教育费附加3,988.22元;2022年5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281.42元;2022年6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339.20元;2022年7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874.88元;2022年8月应补教育费附加243.00元;2022年9月应补教育费附加3,442.64元;2022年10月应补教育费附加2,948.40元;2022年11月应补教育费附加2,723.96元;2022年12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346.63元。2022年合计应补教育费附加19,188.35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1〕244号印发)第二条、第五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吉政函〔2018〕53号)第一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3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2,658.82元;2022年5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854.28元;2022年6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892.80元;2022年7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249.92元;2022年8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62.00元;2022年9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2,295.09元;2022年10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965.60元;2022年11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815.98元;2022年12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897.75元。2022年合计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2,792.24元。
5.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账簿资料损毁,仅凭现有证据,无法准确确定收入及成本列支情况,无法准确计算出你单位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待取得新的证据后另案处理。
6.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实际截止时间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
(三)虚开发票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的规定,你单位从白城市麦地多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白城市鼎诚农业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麦地多农资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吉林省通原药业有限公司、吉林德道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的11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证实为虚开的发票,金额合计14,213,590.00元,税额合计1,279,223.10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应没收企业的违法所得并对企业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虚开发票案件(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你单位虚开发票票面金额14,213,590.00元,超过五十万元以上,应当将此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追诉。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第二款:“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涉嫌犯罪移送案件的后续管理,与司法机关处理结果进行对接。在涉嫌犯罪移送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认真对照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审视已作的决定;在涉嫌犯罪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司法程序不影响税务处理决定的作出。”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暂不予行政处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将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依法视情进行处理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东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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