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路桥汽车运输公司等10家国家鼓励类企业享受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3]117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西部大开发政策减免税事宜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3)1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2]10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路桥汽车运输公司等10家国家鼓励类企业(免单见附件)2001年、2002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3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按照新地税发[2002]103号文件有关要求,认证做好上述10家企业2003年-2010年期间的年度税收优惠的审批及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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