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16
  • Tax100会员 27993
查看: 407|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8〕1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713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7130
2020-6-21 10: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qysds/22106.j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8〕1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8〕1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