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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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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贵州税务
标题: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YwMDU5MA==&mid=2652449400&idx=2&sn=89a028055d79279fe0686d7cce575de3&chksm=84b34e19b3c4c70ffe7b69095ddacb7dd555aec58b94e4f054c342bc259a08e3c7f67e0777f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23 10:50
二维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为继续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
贵州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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