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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15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现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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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20001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3]15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15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现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现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3]154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克拉玛依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新岩院办[2003]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150万元(详见附表)。所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在2002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提取管理费明细表

提取管理费明细表

名称

金额

征收单位

新疆岩土公司分公司

40

乌市地税局

新疆岩土公司机械租赁公司

8

同上

新疆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

25

同上

新疆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喀什分院

20

喀什地区地税局

新疆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阿克苏分院

20

阿克苏地区地税局

新疆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和田分院

2

和田地区地税局

新疆岩土勘察设计研究院克拉玛依分院

22

克拉玛依市地税局

新疆岩土公司地久建安公司

13

乌市地税局

合计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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