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现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3]154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克拉玛依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新岩院办[2003]0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150万元(详见附表)。所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在2002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提取管理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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