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盐业公司2006年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52号
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巴州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公司《请求分支机构上交管理费的报告》(新盐财字[2006]第8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十五条“管理费”、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折旧费”可在税前扣除的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定额分摊共同费用1130171、29元(见表)。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共同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共同费用年度如有节余,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监督执行。
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企业名称
| 分摊金额
| 税务管理机关
| 乌鲁木齐盐业分公司
| 681178
|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 吐鲁番盐业分公司
| 134541、60
| 吐鲁番地税局
| 哈密盐业分公司
| 243651
| 哈密地税局
| 奎屯盐业分公司
| 46094、73
| 伊犁州地税局
| 巴州盐业公司
| 24705、96
| 巴州地税局
| 合计
| 11301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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