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屯河水泥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内部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7〕334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屯河水泥有限公司下属企业税前列支内部借款利息有关问题的请示》(昌州地税发[2007]38号)收悉。鉴于该公司统一贷款,供所属企业使用,只是在资金管理方式上发生变化,未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意新疆屯河水泥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使用公司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利息金额详见附表),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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