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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1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第一汽车配件厂土地转让收入3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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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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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 10: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20002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2]1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1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第一汽车配件厂土地转让收入3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第一汽车配件厂土地转让收入3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2]16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土地转让收益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新钢材[2001]323号),鉴于新疆第一汽车配件厂生产用地有偿转让收入数额较大,在建期间一次性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具体情况,经研究,对新疆第一汽车配件厂所取得一次性搬迁补偿费10000万元,在3年(2001年、2002年、2003年)内逐年结转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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