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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问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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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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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20:4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问答(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47332&idx=2&sn=c6df62ee3feef64744bf1e47748b57a7&chksm=85380e17b24f87016d64a7bf6c4f9fe732759fa5a42be646207b5731019423bf740f8497c50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23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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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哥哥姐姐之前是按照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但是我姐姐所在单位今年效益不好,调整过后的工资未达到个税起征点,这次标准提高后我们三人能不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呢?
答:可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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