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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31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旅客运输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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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20002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3]31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31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旅客运输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7-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旅客运输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310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旅客运输公司分摊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3]44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旅客运输公司共同费用758962.5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见附表)
附表:《新疆旅客运输公司管理费用分摊明细表》

名称

分摊金额

主管税务机关

新疆旅客运输公司修理厂

364045.59

直属征收局

新疆旅客运输公司物资供销公司

141904

直属征收局

新疆交通饭店

253012.91

沙区税务局

合计

758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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