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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个体工商户发展,小额贷款
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贷款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往期链接
(03).助力个体工商户发展,“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02).助力个体工商户发展,个税优惠力度进一步提高
(01).助力个体工商户发展,增值税减免政策延续执行
来源:山东税务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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