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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3]41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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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函[2003]419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3]41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9-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41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3]419号
  全文有效
  2003-09-15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市退税机关必须认真复核本市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的记录,重点复核“纳税人登记证号(nsrdj_no)”及“企业类型(qylx)”字段,并于2003年9月17日前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上报省局,上报路径为省局服务器“/_部门公用文件/各地上传文件/2003年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此条款失效)
  二、各市局要认真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告知出口企业,使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的审核工作,省局将对各市退税机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进行考核。
  附件: 《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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