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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9}09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宏景通讯事业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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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 10: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280001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9}09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9}09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宏景通讯事业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宏景通讯事业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9}098号

乌鲁木齐市、石河子、伊犁地区、喀什地区、巴州、阿克苏地区、昌吉州、吐鲁番地区、克拉玛依市、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乌鲁木齐市宏景通讯事业有限公司《关于对其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乌鲁木齐市宏景通讯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向下属企业按业务收入的2%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下属企业(名单附后)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宏景通讯事业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乌鲁木齐市宏景通讯事业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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