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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伟环保] 《环境保护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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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10-24 17: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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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阿伟环保
标题: 《环境保护税法》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24 08:22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zc3MzgyNQ==&mid=2247502355&idx=1&sn=23ccf0611ec412b55ff5735a817122e2&chksm=970fc3fda0784aeb51548ff2359b4b002c22e7936a94a76a74150c7dac41ec33ce082688d57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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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我国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具有完善绿色税收制度、调节排污者污染治理行为的重要意义,传导了多排多缴、少排少缴和不排不缴的理念。《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和实施,提高了我国税制的绿色化水平,加快了税制的绿色化改革进程。
施行时间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税法》包含五章二十八条,区分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以及附录,具体内容如下:
(一)缴纳环保税的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不缴纳环保税的情形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款必须是“依法设立”且“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否则不能列入非直接排放情形。这里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包括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及工业和化工等园区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
(三)缴纳环保税的特殊情形
1.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四)应税污染物种类
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环境保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规定与排污费对征收对象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也有所不同。比如,取消了对林格曼黑度、挥发性有机物的征收,减少了噪声的超标分类、缩小了噪声的征收范围(取消了建筑噪声)等。
(五)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及具体要求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的计税依据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六)环保税应纳税额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应税大气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七)税收减免政策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5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列情形,可以享受环保税的减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八)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和顺序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九)环保税的申报管理
1.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3.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 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4.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①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②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③应税噪声产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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