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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75号 自治区地税局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分摊2001年管理费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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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 10: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20002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2]7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75号 自治区地税局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分摊2001年管理费用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分摊2001年管理费用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2]7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对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分摊2001年度管理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2001]293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大西部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203.70万元分摊至吐鲁番分公司、哈纳斯分公司、旅游汽车公司,并在2001年所得税税前列支(附表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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