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享受转制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176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关于新疆交通科研院及下属全资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报告》(新交研[2006]45号)。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改制的科研机构,自治区编办业以“新机编办字[2004]21号”撤销其事业编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第三条“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自治区区属转制科研机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名单的通知》(新政办函[2006]98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名单见附表)享受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免征2006-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附: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所属全资子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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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公路工程监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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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交通科研所信息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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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公路桥梁试验检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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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科兴公路设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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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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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交通科研院路德技术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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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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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交通科技经济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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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交通科研院丝路交通设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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