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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3]12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刮奖标识印制费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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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地税函[2003]122号
文件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函[2003]12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刮奖标识印制费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刮奖标识印制费用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3]12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刮奖标识印制费用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3]122号
  全文有效
  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刮奖标识印制费用有关问题的请示》(张地税发[2003]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发票作为一种印刷产品,其成本费用应该包括印制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原材料及合理费用。有奖发票的刮奖区作为发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印制费用不论采用何种印制方式,均应包含在省物价局费价行费字[1998]第281号文件规定的发票销售价格计算公式的“印制费”中。因此,你局印制有奖发票应将发票刮奖标识的印制费和人工粘贴费全部作为发票的印制工本费列入发票的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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