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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106号 自治区地税局对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分摊公共费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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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20002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2]10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106号 自治区地税局对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分摊公共费用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3-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对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分摊公共费用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2]106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分摊公共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 [2001]357 号)收悉。经审核,同意新疆纺织工业(集团)公司在 2001 年度内向所属单位分摊公共费用 59.5 万元(集团本部 573639.5 元,工贸公司 7021 元,达亿服装装饰中心 1844.5 元,针织中心 8984.5 元,纱布厂 3510.5 元)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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